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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品销售价款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纳税不涉及调整

编辑:开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09-06

以商品销售价款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纳税不涉及调整

例: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合同约定条件为3/10,n/30。若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应享受现金折扣600(20000×3%)元,即销货方记入财务费用金额为600元。这种处理方法不涉及纳税调整问题。

企业赊销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折扣期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22800

财务费用600

贷:应收账款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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