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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分支机构缴纳税款的预征率,实现汇缴总机构的多退税

编辑:开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05

调整分支机构缴纳税款的预征率,实现汇缴总机构的多退税。《办法》规定,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二)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如电力企业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电力总公司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公司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公司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可以在确保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不减少的情况下,按规定向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国税部门申请调整预征率,增加总机构清缴的增值税数额,来实现尽量多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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